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
所得税:通常按照20%的税率征收
特殊情况:
1. 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天然资源勘探(木材、矿藏、黄金和宝石)所产生的利润按30%征收。
2. 私营个体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按累计税率计缴所得税
无论是在柬埔寨境内或境外发放工资,雇主或外国雇主在柬埔寨境内代理人与其雇员一起负有缴付代扣工资税的责任。
雇主应依据20%税率按时代扣分配给雇员的全部股息、红利所产生的应纳税款。
柬埔寨对大部分进出口货物均征收0-35%不等的关税,仅对部分限制性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木材、橡胶制品及部分特定的动物产品等。
税收优惠:
1.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免于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生产所需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时,无需缴纳进口关税。
2.从事电信服务、油气及矿产开采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免于缴纳进口关税。
最低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
缴纳情况如下:
1.若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最低税额,则纳税人需按照应纳最低税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2.若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高于最低税额,则纳税人应按照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