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增值税法案乃是根据与增值税相关之欧盟法律指令。
增值税课征对象为
(1)捷克境内之商品与服务供应;
(2)进口到捷克之商品或捷克自其它欧盟国家购得之货物。
企业一般可申请退回增值税。某些服务(医疗、教育、财务服务、保险服务及不动产之长期出租)原本即免征收加值税,毋须申退加值税。
货物出口与供应到欧盟国家免课加值税,但有权利恢复课征加值税。一般而言,提供服务予以成立于国外之企业在捷克是不课税的。另一方面,当取得的服务来自国外时,公司有义务根据「反向课税」的原则加计增值税。
现行附加税税率主要分为二类,一为基本税率21%,适用大部分货品及劳务。一为折减税率15%,适用于特定货物,如基本食品类、书籍、特殊健康保健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