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 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 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陶宛境内的法 人所有的房地产。
2,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超过22万欧元的部分) 0.3%-3.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 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 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
3,下列情况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 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的生产的房地产、立陶宛国有及地方政府所 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自由经济区内的房 地产、贸易联盟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