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征税体制分为两个级次:联邦税和州/市镇税。联邦直接税包括自然人收入所得税、法人利润税、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源头税,法律依据是《联邦直接税法》(法律编号:642.11)。州直接税包括:自然人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法人利润税和财产税、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源头税、不动产盈利税,法律依据是《州、市镇直接税协调法》。此外还包括规定印花税、增值税等联邦层面税种的专门法律,及通告、指南、通知等
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第一大税种,是瑞典“高税收”特征的集中体现。
瑞典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1%,占GDP的17%左右。瑞典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分别征收。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性收入只缴纳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个人所得税和国家个人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地方个人所得税为单一税率,每个地方略有不同,上下幅度为28.89%-34.24%.
国家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凡是每月收入超过28400瑞典克朗的人都要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
每月收入超出42200瑞典克朗的部分还要加征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为了吸引外来人才,瑞典对在本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高管和科研人员给予前三年25%的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1991年税改以前,瑞典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革后只缴纳国家所得税,税率也降为28%,在欧洲国家中较低。同时,公司设备折旧的政策宽松,还允许公司每年将不超过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瑞典公司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大约为6%,占GDP比重3.1%.可见,尽管瑞典是高税收的国家,但公司所得税的负担却并不重。
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对那些需要税收调节的特殊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
由于消费税具有易转稼、征收阻力小、调节作用强等特点,瑞典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2003年以来,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能源和环保方面征税占到消费税的绝大多数,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约为8%.
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8%左右,是瑞典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25%,
部分产品实行低税率,如食品为12%,
书刊、报纸、公共交通等为6%,
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如医疗、保健等。
瑞典关税税率基本在0%(如书籍)和17%(如威灵顿长筒靴)之间。
某些商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和游戏机主机都免征关税。
特定商品可能须征收附加税,根据原制造国来计征,如中国制造的自行车须征收额外48.5%的反倾销税。
瑞典进口税费设起征点,进口商品货值(FOB)不超过1300瑞典克朗,免征关税,但增值税仍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