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由圣文森特岛以及格林纳丁斯群岛组成,是位于东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南部的一个火山岛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这是18个岛屿,也称为向风群岛)位于格林纳达以北的东加勒比海地区。圣文森特(St. Vincent)于1979年从英国获得独立,并拥有英国普通法基础和政治稳定。 适用的公司立法为:1994年第8号公司法,2007年国际商业公司(修订和合并)法及其法规。1996年国际商业公司法(2002年修订)和1996年国际信托法(2002年修订)。
一、个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得税修正法案第435章注释条款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定义如下:
(a)个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税收居民:
(i)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有永久性居住地且在该纳税年度内实际居住达到足够的时间;如果审计官认定其在整个纳税年度内因教育、医疗、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或者参加政府赞助的劳动计划等原因不在境内,则不影响对其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ii)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居住达到183天;
(iii)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停留一定的时间,且两年内(前一年或后一年)连续累计居留时间符合前述第(ii)条规定。
(b)过世前符合(a)中描述的居民定义的死者的遗产;
(c)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团体;
(d)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
(i)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境内实施;
(ii)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
所得税法案注释条款所定义的“人”包含个人、信托、死者遗产、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
根据所得税法案注释条款,就一个纳税年度而言,“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的定义如下:
过世前符合(a)中描述的居民定义的死者的遗产;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团体;
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认定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但其管理和控制行为在境内实施的;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
所得税法案第25章节提到了所得税免税条款,以下收入免税:
·依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的收入,并符合相关条件;
·宗教机构、慈善机构和公共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产生的收入,但主要为帮助残疾人士学习实践贸易或者技能的商业行为除外;
·地方政府的收入;
·立法机构的收入;
·注册建筑协会、互助会或者合作社的收入。
所得税类别:
·利息或贴现
·不动产相关的租金、费用
·动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
·管理费
·佣金或酬金,第68章规定的雇佣相关的收入除外,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的旅馆经营者和出口商为了向境外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佣金、广告费和其他促销费应免税
·年金或其他定期支付的款项,包括赡养费或生活费
·与上述收入性质类似的信托收益
·保费(不包括再保费)
·其他收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