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即仅就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商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所得征税。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个人、公 司、信托和合资企业,通常按照整体计税。
一个税收年度中在巴停留超过183天的个人为个税纳税人。
巴拿马居民的个税采用累进税率,起征点为1.1万美元/年,1.1万-5万部分税率为15%,超过5万的部分为25%。
非居民就来自巴拿马的总收入按15%的税率缴纳个税。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所得税,即仅就巴拿马国土内发生的经济活动征收。
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个人、公司、信托和合资企业,通常按照整体计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万美元的法人实体的税基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正常计算的净应税所得;
2)总应税所得的4.67%(减除豁免、非税和外国收入)。
外国公司仅对其在巴拿马经营获得的收入付税。公司与在巴拿马公司交易、但从国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被视为外国收入,但出口货物获得的收入视为应税收入,科隆自由区企业及某些工业产品享有部分豁免权。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接下来的5 个会计期内扣除,最多一年扣除亏损的20%,且不超过每年应纳税所得的50%。亏损不能向前扣除。转移定价规定只适用于与巴拿马间有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普通商品增值税为7%,酒类为10%,香烟为15%。
在所有销售环节均需征收。出售土地、楼房以及雇员提供的服务不适用增值税。出口无需缴税,并且可能形成退税。销售药品、食品和特定的婴儿产品免税,并且可能可以抵扣部分增值税。医疗服务、交通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出租房屋等应缴纳增值税。
按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权益的2%计算,最少为100美元,年最高征税不超过6万美元。
资本额少于10000美元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免交该税。自由区企业的税率为1%,最高不超过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