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 Income Tax)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适用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税率 15% 国家重点扶持企业、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代扣代缴 10% 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用:
(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税收优惠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在购入商品(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额上增加的价值额。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征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面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具体税率如下:
(1)烟
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②雪茄烟,税率25%:烟丝,税率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5%6;@著类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15%;③黄酒,税额 240元/吨;④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元及以上的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⑤其他酒,税率10%;⑥酒精,税率5%
(3)化妆品,税率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8%.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10%.
(6)鞭炮、焰火,税率15%.
(7)汽油。①无铅汽油,税额0.2元/升;②含铅汽油,税额0.28元/升。
(8)柴油,税额0.1元/升。
(9)汽车轮胎,税率10%.
(10)摩托车,税率10%.
(11)小汽车。小轿车。按气缸容量2200室升、1000室升分为8%、5%和3%三档率;②越野车,按气缸容量240笔升分为5%和3%二档率;③小型客车,按气缸容量2000室升分为5%
和3%二档税率。
消费税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营业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除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消费行为外,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等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共设有9个税目,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金融保险业,税率8%:
(4)娱乐业,税率59%~2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决定。从2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部分娱乐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3、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x适用税率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关税是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墇的物品的所有人,。
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由采购人缴纳进口关税。
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以委托企业为纳税人、外贸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进口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其纳税人为物品的所有人、收件人或代理人。
2、税目和税率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颜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贸易实施情况,可以实行特别关税税率和报复性关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资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②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③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④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1)、(2)、(3)款所列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智定税率,根据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一种进口关税税率,造用原则是:适用最惠国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种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种率、结惠种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⑥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1)至(5)款的执行。
⑦特别关税税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倒贴、保障措施的,其关税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国反倾销条例、反倒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复性关税税率,对违反与中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或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其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货物、可以征收报写件关税,适用报复件关税税率、征收报复件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眼和征收办法,中国务院关税税制委品会决定并公布。
(2)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中国出口关税税目2002年为36个,税率分别为20%6、259%、30%、40%和50965档税率,对其中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行形率,其中,有16个税目适用零税率,对其余7个税目,税率分别为5%、7%、10%和20%.
(3)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2002年,行李和邮递物品技不同商品分为10%、20%和50%三档率,其中,烟酒,瑞率50%;纺织品及其他制成品、电器用具、化妆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及其配件、时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税率2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他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物品,税率10%.
(4)关税税率的适用。
①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③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④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中国自2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以来,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关税税目税率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降低。2002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由上年15.3%6降至12%,降幅达21.6%:在7316个税目中,有532个税目的税率下调,降幅面达739%,中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为11%,2004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峰为10.4%.
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买方实付和应付价款总额,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薄或低干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推的材料,丅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费用:
⑤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税法规定,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扣除税法规定的销售利润,一般费用,支付的佣金,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等项目后的余额。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燕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运入境内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租赁方式的进口货物,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要和材料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及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①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材料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