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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税务


税收体系和制度,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察局管理,并设有10个地区税务 监察局。另外,海关署、环境部等部门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 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房地产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率调整为15%


2,个人所得税将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及所属群体,给予一

定程度的减免。对于抚养1个或1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施相应的个税优惠 政策。


3,下列情况个人所得免征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金、 利息收入、慈善收入、农业活动所得、海员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


1,针对立陶宛企业及外国企业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 率一般为15%。对小型企业(雇佣人员少于10人,营业收入少于30万欧元) 企业所得税率5%。


2,外国公司所得红利的税率为15%。如外国公司拥有立陶宛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且连续持有时间(含分配红利的时间)超过12个 月,则其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在立陶宛自由经济区内注册的企业的分 红收入免征所得税。


3,自2008年4月起,立陶宛采用激励研发的税收措施,如将企业用 于研发的费用三倍抵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收入基数、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4,若企业暂停经营活动,停业期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 房地产税 】


1,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 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 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陶宛境内的法 人所有的房地产。


2,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超过22万欧元的部分) 0.3%-3.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 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 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


3,下列情况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 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的生产的房地产、立陶宛国有及地方政府所 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自由经济区内的房 地产、贸易联盟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


【 增值税 】


立陶宛对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提供的劳务及 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

税率为21%,法律规定的特例除外。



【 消费税 】

立陶宛参照欧盟的相关做法,对酒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烟草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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