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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税务


丹麦是著名的高税收和高福利国家,该国的税收制度是维系其引以为豪的高福利社会的重要保障。丹政府高度重视征税工作,丹麦公司和个人也具有很强的纳税意识。因此,中资企业赴丹投资经营,需认真了解丹麦的税收制度,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关税
【个人所得税】

丹麦个人所得税指丹麦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在丹麦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和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个人。对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个人就其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对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个人,仅就源泉扣缴税收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所得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各项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和生活费用后的余额。生活费用的扣除大多数一年一变,按年随物价指数变动而调整。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最低一级税率为14.4%,最高一级税率为39.6%。征收方法分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在征税时,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要加收不能扣除的7~8%附加税; 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则予以退税,并偿还4%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丹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2%,低于欧洲平均水平。


丹麦增值税在征收方法上与中国基本一致。就企业来讲,均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税率为商品或服务交货价格的25%。对于部分特殊商品,如满足特定内容要求的报纸或期刊等,可以适用零税率。

【 增值税 】

税率分为正常税率和零税率两种。正常税率为22%,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劳务;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和劳务及另外几类少量的货物和劳务。


免税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真正的免税,主要包括盲人企业主、慈善机构、不动产、企业转让、金融交易、通讯和交通及特别列举免税的商品和劳务; 一是零税率交易,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和劳务。


丹麦增值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期限为日历年度的季度,特别情况下,海关可以准予使用不同的纳税期。一般登记纳税企业必须自每一纳税期末的1个月加20天,向海关当局提交应付税额和标明过去时期的可抵扣的税额的申报表。
【 关税 】


丹麦关税税率基本在0%(如书籍)和17%(如威灵顿长筒靴)之间。


某些商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和游戏机主机都免征关税。


特定商品可能须征收附加税,根据原制造国来计征,如中国制造的自行车须征收额外48.5%的反倾销税。


丹麦关税设起征点,进口商品货值(FOB)不超过1150克朗,免征关税;进口商品货值(FOB)不超过80克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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