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得税修正法案第435章注释条款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定义如下:
(a)个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税收居民:
(i)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有永久性居住地且在该纳税年度内实际居住达到足够的时间;如果审计官认定其在整个纳税年度内因教育、医疗、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或者参加政府赞助的劳动计划等原因不在境内,则不影响对其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ii)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居住达到183天;
(iii)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停留一定的时间,且两年内(前一年或后一年)连续累计居留时间符合前述第(ii)条规定。
(b)过世前符合(a)中描述的居民定义的死者的遗产;
(c)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团体;
(d)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
(i)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境内实施;
(ii)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