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是由中央、各级省政府和市政府共同构成的,并施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税和地方税两种税制,联邦和省政府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在省级税收立法不违背联邦税收立法原则的前提下,省级和市级政府均有权依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税收法规。阿根廷联邦政府设有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负责联邦层面的税款征收工作。AFIP下设三个主要机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政府的征收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各省经济厅的收入管理局负责。
在阿根廷境内停留6个月以上的个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确定纳税收入时,已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障金、医疗保险、养老金及慈善性捐款等均属于从收入中扣除的款项。个人所得税为累进制税率,最高33%。
企业所得税,每年交一次。红利分配不再征税。所得税为联邦税,地方政府不能在所得税,在阿根廷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及永久性代表机构的税率为33%。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需申报收入,并说明每个合伙人的收入,以此作为纳税的基础.1992年4月阿根廷政府实行新的税收制度,所有公司均要申报其在全球范围的经营收入情况,如在国外的所得税已缴付,在国内可免税缴。
增值税是阿根廷境内消费的一般税,针对货物流转、贷款发放、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向外界提供服务、货物和服务的进口等经济活动征收。
阿根廷增值税纳税人在阿根廷境内享受国外服务和使用国外贷款均应纳税,其付款将用作增值税抵减。
一般税率为21%。
向商业活动供应的电力、天然气和水的税率较高为27%。
某些经济活动采用的税率为10.5%。
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但它们的税率为零(0%)。这意味着增值税不对出口征收,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可以通过退税来收回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
阿根廷关税税率在0%-35%之间,平均税费22.27%。某些商品免征关税,如书籍。
阿根廷所有税费均不设起征点。无论进口货值大小,一律征收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