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所得税,即仅就巴拿马国土内发生的经济活动征收。
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个人、公司、信托和合资企业,通常按照整体计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万美元的法人实体的税基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正常计算的净应税所得;
2)总应税所得的4.67%(减除豁免、非税和外国收入)。
外国公司仅对其在巴拿马经营获得的收入付税。公司与在巴拿马公司交易、但从国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被视为外国收入,但出口货物获得的收入视为应税收入,科隆自由区企业及某些工业产品享有部分豁免权。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接下来的5 个会计期内扣除,最多一年扣除亏损的20%,且不超过每年应纳税所得的50%。亏损不能向前扣除。转移定价规定只适用于与巴拿马间有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