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获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已拥有最少五年就联交所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机构融资的经验。
② 在紧接其获委任前五年内,曾于至少两宗已完成的联交所或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在以保荐人的身份向上市申请人提供意见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③ 在领导澳洲、英国或美国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的尽职审查事宜具备丰富经验。
④ 对于在澳洲、英国或美国上市公司的机构融资事宜具备丰富经验。
⑤ 在获保荐人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六个月内,已完成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课程或特设考试。
⑥ 隶属一个拥有至少一名已依据上述方案 1 获核淮为主要人员的保荐人。
⑦ 在获委任为主要人员前五年内,曾于至少四宗已在香港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积极及重要地参与尽职审查工作。
⑧ 在获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已拥有至少五年就联交所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机构融资的经验。
⑨ 在获保荐人委任为主要人员前六个月内,已通过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特设考试。
⑩ 隶属一个拥有至少一名已依据上述方案 1 获核淮为主要人员的保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