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金融工具业务的人员,必须首先向首相提交书面申请。打算从事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外国法人必须在日本指定一名代表人员(该代表须掌管所有办公室或日本分公司的业务)。
1.书面申请应包含:
(1)商号或名称;
(2)法人资本额或出资总额;
(3)负责人姓名(如为外国法人的,包括日本办事处代表人员);
(4)雇员姓名;
(5)从事业务类别;
(6)总部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办事处;
(7)其他业务类型,如有;
(8)《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1)保证书,证明声明或记录真实,并已陈述或记录重大事项,其业务不违反公共利益,人事结构足以从事金融工具业务,有一定的业务损失风险管理能力等;
(2)《内阁府条例》规定的陈述业务内容和方法的文件;
(3)公司章程、注册证明等;
3. 若公司章程为电子形式的,则应提交电子版章程;
4 .《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实收资本计算方式。
从事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2年3月31日。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必须:
(1)按照《内阁府法令》的要求,编制和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
(2)编制各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首相提交会计报告,报告其业务或财产状况。必要时,为保护公众或投资者利益,首相可公布全部或部分会计报告。
(3)编制说明文件,解释业务和财产状况,并可受公众检查。
(4)依据《内阁府法令》,建立与买卖交易量或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交易成比例的金融工具交易责任准备金。
(5)除用来补偿与买卖或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损失以及由《内阁府法令》规定的其他情况外,金融工具交易责任准备金不得被挪用。
(6)在减去固定资产和《内阁府法令》规定的任何其他资产后,计算申报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金总额与可能风险(证券价格波动或其他原因)总额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资本与风险比例,并于每月底或《内阁府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向首相报告。
(7)资本与风险比率应不低于120%;
(8)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可截至3月、6月、9月和12月最后一天编制资本与风险比率文件,并保存三个月,以备公众检查。
从事非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必须:
(1)按照《内阁府法令》的要求,编制和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
(2)编制各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首相提交会计报告;
(3)编制各会计年度说明文件,解释会计报告内容,并保存一年,以备公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