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局、跨部门委员会以及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申请的个别情况进行审批,审批标准参考:
(1)项目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有助申请企业的业务在内地、自贸协议及/或投资协议市场有实时或长远的发展;
(2)项目可建立及增加申请企业或其产品/服务在内地、自贸协议及/或投资协议市场的竞争优势。申请项目在商业角度上是否切实可行是考虑因素之一。
例如:项目的推行计划是否具体清晰,以及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及能力去推行项目等。
「计划管理委员会」内来自不同工商专业界别的委员,可就这方面的考虑为委员会提供宝贵的意见。
(3)项目应包括发展内地、自贸协议及/或投资协议市场业务的实际行动。
(4)项目应包括一个合理、按不同类目细分及具备有关开支理据的财政预算。
优先考虑通过审批的情况:
(1)预计能在短时间内成功,并可作为香港其他企业的榜样;
(2)能在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特定范畴上达致协同效应;
(3)有倍增效应:推行项目时,能利用其他香港企业的产品/服务及营造对这些产品/服务的需求等,为其他香港企业带来营商机遇,令香港整体经济受益。
BUD专项基金申请后,后续还有很多监管流程,其中一个就是需要提交财务报告。所有申请成功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财务报告给生产力局:
如项目推行时间不多于 18 个月
涵盖项目起始日期至完成日期、或资助协议失效日期或终止日期的最终审计账目(连同 6.1 部份所述的最终报告,下文),必须在项目完成或资助协议失效或终止后两个月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如项目推行时间超过18个月
涵盖项目起始日期首12 个月的年度审计账目(连同6.1 部份所述的进度报告,下文)必须在该12 个月完结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以及
涵盖项目起始日期至项目完成日期或资助协议失效或终止日期的最终审计账目(连同 6.1 部份所述的最终报告)必须在项目完成、资助协议失效或终止后两个月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