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的人员均需向海关关长注册为A类或者B类。未经海关关长注册而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或声称或者自称为获授权的或者注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即属违法。
根据该项新的两级注册制度,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注册为B类注册商,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满足《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载列的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 筹集要求,承担一般性的法定责任(例如证书展示及通知要求)以及海关关长施加的注册条件。
A类注册商将仅可从事12万港元以下的现金交易。他们无须遵守适用于B类注
册商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但是须承担一般性法定职责及满足注册条件。
备注说明:
B类申请时,公司每一位主要人员包括申请人、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都需接受背景资料审查以防止洗钱;
如在交易时只用支票、银行转帐或刷卡,就只申请A类便可;
贵金属包括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或钌。
宝石包括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
贵重产品的定义是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备上述两者且其交易价的至少50%可归因于该等贵金属或宝石或上述两者(50%交易价门槛)的珠宝、表、服装、配饰、饰物或其他制成品。此项定义不涵盖构成任何医疗器具或工业设备的部分的制成品。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的是以一件或多于一件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证明书或工具。此项定义不涵盖将受修订条例草案规管的虚拟资产以及已经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范畴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结构性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海关关长在对申请人进行注册时会考量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用于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对该注册人的事务或业务进行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记录)的该申请人是否已经确实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获授权人进入该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海关关长在授予批准时须将该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计入注册记录册,并指明其注册类别,发出注册证明书及为该注册人的每间分行(用作进行面对面交易但并非主要营业地点)(如有的话)发出分行证明书。
申请注册,注册续期或者注册批准的申请人须向海关关长支付费用。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进行的首次注册将获豁免支付注册费及进行适当人选评定准则测试的费用。海关关长会获赋权宽免某人或某类别的人的费用。